四川省建设占用耕地易地占补平衡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四川省建设占用耕地易地占补平衡行为,根据四川省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建设占用耕地易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指标,是指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对补充耕地审查合格后,经国土资源厅或市()国土资源局终验并颁发《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新增耕地验收证书》(以下简称《新增耕地验收证书》),且通过国土资源部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备案确认,并纳入四川省建设占用耕地易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指标管理库的指标。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出让方是指实施占补平衡产生的多余补充耕地指标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受让方是指因土地后备资源条件限制无法完成占补平衡任务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

第四条  国土资源厅负责全省建设占用耕地易地占补平衡跨市()、市()内跨县(市、区)指标流转的监督管理,省土地统征整理事务中心受国土资源厅委托负责建设占用耕地易地占补平衡的技术性和事务性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易地占补平衡跨县(市、区)指标流转管理,指标流转的相关批文应报国土资源厅备案。

第六条  加强建设占用耕地易地占补平衡年度管理。市()国土资源局每年初向国土资源厅上报年度跨市()易地占补平衡方案,方案内容包含本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落实情况、项目审批立项文号、投资主体、国土资源部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备案号、新增耕地证书号、新增耕地二级地类的数量、等级等。

第七条  建立全省建设占用耕地易地占补平衡指标管理库。国土资源厅委托省土地统征整理事务中心对上报年度跨市()易地占补平衡方案,特别是新增耕地二级地类的数量、等级等的真实性进行核实。核实合格的项目,经厅耕地保护处审定后,录入省建设占用耕地易地占补平衡指标管理库;出让方、受让方的相关信息在四川省土地矿权交易信息网上公示;对上报的市()行政区域内易地占补平衡指标批复进行备案,录入省建设占用耕地易地占补平衡指标管理库。

第八条  出让方、受让方依据公告信息,自行确定流转价格、选择流转对象,签订意向性流转协议。

第九条  意向性流转协议签订后,出让方、受让方需向国土资源厅提交建设占用耕地易地占补平衡指标流转申请,并附相关资料。

()出让方提供的资料包括:

1.出让方人民政府委托当地国土资源局向国土资源厅申请;

2.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易地流转意向性协议;

3.()人民政府对耕地易地占补平衡指标流转的确认意见;

4.相关说明材料。主要包括:项目的立项批文,竣工验收报告新增耕地证书,新增耕地质量等别评定等。

()受让方提供的资料包括:

1.受让方人民政府指定当地国土资源局向国土资源厅申请;

2.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易地流转意向性协议;

3.()人民政府对耕地易地占补平衡指标流转的确认意见;

4.受让方财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受让补充耕地指标的资金来源说明。

第十条  国土资源厅对出让方、受让方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在四川省土地矿权交易信息网上对流转指标的地类数量、等级、价格等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成交结果有异议的,以书面形式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投诉;无异议的,由国土资源厅下发审核批复。

第十一条  出让方、受让方依据国土资源厅审核批复签订建设占用耕地易地占补平衡指标流转协议,并向国土资源厅备案,同时抄送所在的市()国土资源局。

第十二条  加强建设占用耕地易地占补平衡指标流转信息管理。定期对全省的建设占用耕地易地占补平衡的数量、价格等信息进行统计汇总。国土资源厅和市()国土资源局及时做好耕地指标流转登记和台帐更新。

第十三条  出让方、受让方人民政府要加大建设占用耕地易地占补平衡的监管力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按有关规定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市()本行政区域内的跨县(市、区)耕地易地占补平衡指标流转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五条  建设占用耕地易地占补平衡指标流转资金管理及其他事项,按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国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