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改进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的通知
自然资办函〔2022〕24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

为落实《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补充耕地项目管理严格新增耕地核实认定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2〕36号)关于实施补充耕地立项、验收、管护全程监管的规定,利用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构建监管体系,按照“统一底图、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统一平台”要求,部对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进行了升级改造(以下简称“新版系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补充耕地项目立项报备

为加强补充耕地项目立项选址管理,新版系统增加了补充耕地项目立项报备和坐标预查验功能,利用各类国土空间数据对计划新增耕地进行套合比对分析和逻辑性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报备。2022年10月后立项补充耕地项目,原则上应在立项批复后三个月内完成立项报备;2022年10月前立项补充耕地项目,各地可结合实际自主开展立项报备工作。补充耕地项目立项信息由县级填报、市级审核、省级复核。对其他部门组织实施的项目,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做好衔接,符合条件的项目可以纳入立项报备范围。(新增耕地备案信息见附件1)

二、实行新增耕地先变更地类再验收报备

补充耕地项目竣工后,新增耕地应通过日常变更机制报部核查,核查通过后按规定开展项目验收和报备工作。为加强新增耕地报备与国土变更调查工作衔接,确保新增耕地“地、数、图”一致,部将利用国土变更调查、日常变更核查结果对报备新增耕地进行套合比对分析,未变更地类的新增耕地不予报备入库。

补充耕地项目报部日常变更核查的数据包括矢量数据和举证信息,矢量数据为拟变更新增耕地图斑以及相关单独图层(mdb格式,DLTB图层属性字段参照年度变更调查地类图斑更新过程层,具体属性结构见附件2),举证信息为符合年度变更调查要求的举证成果包(DB格式)和补充耕地项目举证信息表(mdb格式)等,实地举证利用“国土调查云”平台开展。

三、完善占补平衡指标核销与补充耕地项目出库机制

为完善补充耕地项目日常管理机制,突出监管重点,新版系统根据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入库时间和挂钩建设用地项目使用情况,按照指标先入库先使用的原则,自动建立补充耕地项目、占补平衡指标与建设用地项目的挂钩对应关系,实行占补平衡指标核销与补充耕地项目出库机制。占补平衡指标全部挂钩使用的补充耕地项目,自动退出补充耕地储备库。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占补平衡指标管理,严肃占补平衡指标挂钩使用,不得使用虚假建设用地项目挂钩占用占补平衡指标,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指标使用监管,从严控制解除指标挂钩。

四、优化数据逻辑预检规则

为从严新增耕地核定监管,新版系统全面启用了“三区三线”划定成果,进一步完善了数据逻辑预检规则,增加湿地地类、城镇开发边界与日常变更调查成果等作为限制性审查内容,将立项前地类检查、图数一致性检查容限设置由5%调整至1%,并与国土变更调查标准衔接,新增耕地图斑(田坎除外)面积低于400平方米的不予报备。(系统数据检查类别及容限设置表见附件3)

五、严格补充耕地项目审核与监管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做好项目报备,不得上传涉密文件,不得弄虚作假,不得随意修改项目信息,确保报备信息规范、真实、准确。地(市)级、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要求对县级报备补充耕地项目逐级、逐项目审核确认,形成《补充耕地项目新增耕地核定表》(见附件4)并上传系统。部将进一步加强补充耕地项目监督检查,通过利用国土空间基础信息数据分析判读和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在库补充耕地项目开展抽查检查,对报备工作质量不高的地区通报批评,对新增耕地问题突出的地区严肃处理,必要时暂停补充耕地报备和使用。

为加大补充耕地公开力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补充耕地信息实行国家、省、市、县四级公开。补充耕地项目报备入库后,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利用新版系统补充耕地信息公开制作功能,组织开展信息公开内容制作及审核把关,报部公开同时,组织做好省、市、县公开工作,做到及时同步公开。

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是利用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加强补充耕地项目管理,严格新增耕地核实认定的重要监管平台。新版系统(V5.0版本)将于2022年11月18日正式上线,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准确掌握新版系统应用要求,充分依托新版系统加强补充耕地项目报备与监管,不断规范和提升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22年11月15日